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沒有身分證的痛苦!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沒有身分證的痛苦!1.在取得身份證前,不能領用臺灣地區護照,無法偕同臺灣配偶一起出國旅遊、觀光。2.取得身分證前,大陸配偶的大陸親屬無法來臺探親,不符合人道需求。3.居、停留期間逾期、不問理由即遭強制出境,不人道。4.探親階段無法參加健保、如果生病或發生意外需自行負擔龐大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負擔。5.取個人信貸得身分證前無法在郵局開戶存款,形成日常生活上之不便。6.取得居留證前,欲工作補貼家計須先申請工作許可,但工作許可條件之限制太過嚴格,難以符合標準取得合法工作權,尤其當已生育有子女時,更形成家庭經濟上負擔。7.未取得合法工作權前,因家庭暴力事件而未與臺灣配偶同住,又無法工作,難以維生。8.結婚來臺後,想接受教育充實自己.但因不接受大陸學歷、而無法就學,永慶房屋進修。9.結婚後取得居留權前,僅得申請以探親或團聚方式來臺,均有一定之停留時間,停留時間短暫,須往返兩岸之間,所花費之時間及金錢形成極大的不便及經濟負擔。10.取得身分證前,如與臺灣配偶離婚即須離境,無法繼續留在臺灣照顧子女,或另行申請來臺探視子女。11.取得身份證前,臺灣配偶如果死亡又無子女,就必須離境,無法繼續留在臺灣地區。12.在取得身分證前,繼承臺租房子灣配偶遺產有數額及種類上之限制,形成不公平之處。13.在臺灣地區找到工作而不能加入勞保。14.結婚後在取得身分證前,所持用之證件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臺灣人民接受程度不高,且在日常生活上填寫相關表格時,旅行證或居留證之證號不被接受,形成不便。15.取得身分證前,雖持有居留證或旅行證,但因在外投宿時須填寫身分證字號,而無法投宿。16.現行旅行證或居留證不足以彰顯術後面膜其權利,以致生活上四處碰壁。17.取得身分證前,雖持有旅行證或居留證,但因VCD、書籍、車輛等租賃均須有身分證始得辦理,造成生活上之不便。18.取得身分證前無法買保險,缺乏生命、身體及財產上之保障。19.取得合法工作權前,連在台灣配偶所開設的商店中都無法幫忙,造成生活上之不便。20.取得合法工作權並找到工作後,無法參加勞工保險,領取相關之保險給付。21.取得身分買屋證前,雖有合法工作權,但雇主以無法報稅為由,不願雇用。22.取得工作權後,仍找不到工作,亦無法參加職業訓練或登記仲介就業,無法減輕家計負累。23.遭受臺灣配偶家庭暴力或受虐時.沒有臺灣地區身分證,警察拒絕受理。24.取得身分證前無法申辦信用卡,形成日常生活上之不便。25.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報考駕照,出門無法騎乘機車或駕駛轎車,造成交通上之不便。26.沒有身分證太平洋房屋,無法在國內搭乘飛機、火車,無法到處旅遊觀光。27.取得身分證前,無法享受各種社會補助及社會福利。28.取得身分證前,如與臺灣配偶離婚,無法取得親生子女之監護權。29.沒有身分證,無法辦理手機,造成與親友通訊上之不便。30.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在臺灣地區購置不動產,如果與臺灣理偶離婚,則生活上將無保障。31.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在臺灣地區購置動產.造成生活上不便。酒店打工32.取得身分證前若因法律規定離境,離境後如先生或其他親屬不願或不能擔任保證人,即無法申請入境。33.僅有牽涉刑事訴訟時得因司法機關傳喚而申請入境,如係因民事案件涉訟(如離婚事件)則無法申請入境,造成不便。34.臺灣配偶為榮民並領取月返休俸時,如於取得身分證前臺灣配偶即死亡,無法繼續領取月退休俸等公法上給付。35.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前,不能匯款給在大陸地區之21世紀房屋仲介親屬,無法提供生活上之幫助。36.取得身分證前,即使有工作權,但在待遇上仍遭到歧視。37.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前,不能參加各種社團。[引用]| 作者 joedaonna2005 | 15th Jun 2006 02:55 AM轉貼自這種是什麼台灣標準???http://joedonna.mysinablog.com/index...ticleId=186523--------------------------------------------------------------------------------如果不讓小額信貸大陸12歲小孩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 人在做.天在看. 小心.地球是圓的!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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