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西安1月6日電(記者張晨俊、薛天)1月6日上午9時,與陝西富平產科醫生張淑俠拐賣兒童有關的事業單位人員涉嫌失職罪一案,在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院長王莉、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副院長姚軍民、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產科主任高文平、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房原臨時負責人司欣四人出庭受審。
  身為婦產醫院的管理者,他們因涉嫌失職罪受審,再次吸引了社會對富平販嬰案的關註,同時也引發了人們對基層醫療體系管理疏漏的思考。
  公訴方:四被告犯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2013年7月16日,陝西富平縣薛鎮村村民董某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分娩過程中,被時任該醫院產科副主任的醫生張淑俠告知“新生嬰兒患有先天性傳染病及先天殘疾”。嬰兒家人表示自願放棄並委托張淑俠處置。隨後,嬰兒家屬質疑嬰兒被拐賣,並向富平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案。
  據當地警方透露,截至2013年8月9日,公安機關已接到群眾報案55起,其中涉及張淑俠的26起。張淑俠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院長王莉因涉嫌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富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代表公訴機關出庭的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燕認為,被告人王莉、姚軍民、高文平、司欣4人,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張淑俠趁機從醫院將多名嬰兒抱出拐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四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1月6日對被告人高文平、司欣、姚軍民、王莉提起公訴。案件由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法庭將擇期宣判。
  法庭激辯“失職”罪名
  在庭審的過程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高文平、司欣、姚軍民、王莉4人失職罪一案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和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分別進行了法庭調查和質證,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辯論,辯論核心是4人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否成立。
  辯方律師認為,王莉與姚軍民作為醫院領導,已經在平時的工作中制定了相關制度並且每周檢查,未能及時發現販嬰行為雖然是事實,但並沒有刻意隱瞞、迴避、逃避相關責任,販嬰案事發後積極作為,王莉和姚軍民沒有在主觀上故意忽視和不負責任,失職罪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從控辯雙方的辯論中可以看出,富平婦幼院平日里管理混亂、人情大於法理的情況已經相當嚴重。正如販嬰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張淑俠的供詞中所坦言:“如果醫院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我就不會得逞。”
  原富平婦幼院產房臨時負責人司欣說,其“負責人”的職務是領導口頭上任命的,作為臨時負責人,她主要負責排班和醫用耗材的領取。醫院的規章制度張貼在牆上,有些按照制度辦、有些按習慣辦,產房交班只是口頭交接,在7月份販嬰案出現之後才有簽字交接的環節。司欣覺得,張淑俠能夠利用職務之便販賣嬰兒,一是醫院內部管理不嚴,二是因為張淑俠是她的領導她盲目輕信了張淑俠,三是她自己沒有按照規定辦事,沒有盡到責任。
  富平婦幼院原院長王莉說自己在工作中已經儘力,但有些工作仍舊沒有做到位,存在漏洞。王莉供述,對員工教育不夠,醫院的相關制度執行力度不夠,醫護人員不能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能及時向上級彙報,分管領導責任心不強,在相關制度的檢查和落實不到位,這些都是最後導致販嬰案出現的原因。
  公訴機關認為,張淑俠作為醫生,能夠私自進入病房,直接將嬰兒抱走,充分說明醫院在產科管理上的混亂,而醫院工作人員對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都已經習以為常。醫院每周有例行檢查,但大多流於形式,未能及時的發現隱患,從而導致“販嬰案”的最終發生。
 對管理者問責有利於規定落地執行
  這一牽扯醫院內部工作人員的販嬰案,暴露出基層醫療系統管理中存在的諸多漏洞。一位辦案人員說,4名醫院責任人在此次的案件中的失職行為,毫無疑問是張淑俠一而再、再而三“成功販嬰”的推手。如果這些負責人能真正嚴格落實規定,肩負起自身的管理職責,這些悲劇完全可能避免。
  “在涉及新生嬰兒方面的醫療衛生系統,實際是由三個層面相互銜接而成,”西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加說,“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醫療系統內部的相關規定還有專業的婦幼醫院自己所制定的制度,這三者相互銜接、合力保證新生兒的健康安全。如果三者銜接出現問題,或者即使是哪一個環節單獨出現了問題,都會讓這個系統出現紕漏,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曾加認為,對監管者的問責,將震懾那些不認真履行責任的幹部,督促整個醫療系統加強管理,有利於相關規定真正落地。
  “此外,要想真正杜絕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還應該加快醫保體系改革,使人人都能享受醫療保障,這樣才能從根源上減少棄嬰行為。”曾加說。
(編輯: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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